陕西省宝鸡市一起高校住宅楼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出现一连串罕见丑闻
:参与评标的5名专家中
,4人私下收受投标单位财物
;一次招标活动出现两次评标后
,先是第二次中标结果否定第一次中标结果
,后又废掉第二次中标结果
,恢复第一次中标结果
;另外
,过程中还涉嫌串标围标
。
“招投标活动中时常有违规现象出现
,但像这种‘两次评标结果交叉否定’的情形全国罕见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预防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表示
。
从宝鸡市有关部门获悉
,当地检察机关循举报曾在2015年底对此案展开调查
,但至今尚未立案
。涉嫌串标围标的细节“因查实难度较大”而暂停
,被确认收受财物的专家
、送钱的单位和个人目前也均未受到处理
。
值得一提的是
,宝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崔某及副主任郭某
,在同期被查出分别涉嫌收受数万元好处费
。而来自其上级单位宝鸡市规划局纪检部门的消息是
,崔某目前被免职
,后续追责问题尚待党组会议讨论。对于副主任郭某的处理意见
,相关人士则拒绝透露
。
蹊跷的评标
对于陕西宝鸡文理学院的200多名交付了集资款的老师来说
,等待职工住宅楼开工
,是一件令人心焦的事
。这一早在2013年即获得立项的工程
,在收取了他们的首期10万元集资建房款后
,便陷入遥遥无期的等待中
。
根据有关批文
,宝鸡文理学院拟自筹资金建设总面积4.59万平方米
、总投资12000万元的两栋30层住宅楼
。2015年6月
,该项目通过招投标审批
,随后在宝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进行挂牌招标
。
据了解
,12家企业入围了最后的投标环节
。评标开标的时间是2015年10月20日
,经过随机选出的5位专家参与评标
,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下称“陕西九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得分颇高的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下称“陕西机械”)
,因书面招标文件与电子文件存在一处细微偏差而被淘汰出局
。
宝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彭军伟证实
,这处细微偏差的表现是
:在价格数据中,一处为 .143元
,一处为 .443元
,二者相差0.3元
。
陕西机械在第一次评标结束后立即提出质疑
,并认为以上述“细微偏差”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彭军伟向本报记者证实
,针对上述质疑
,该办组织专家进行了分析
,并认为质疑合理
,随后决定重新评标
。
第二次评标开标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
。中标结果是
:陕西机械成为第一中标人
,而陕西九建排名第二
。这一结果随后公示并生效
。
招标人宝鸡文理学院基建处处长张炳武表示
,就在他与中标单位陕西机械就签约事项进行接触时
,接到宝鸡金台区检察院的通知
,要求暂停相关工作
,原因是该院收到招投标违法的举报
,已着手进行调查
。
“随着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签约
、开工一事就被迫延后了
。”张炳武说
。
罕见的交叉否定
在等待了近半年后
,检察机关向宝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的上级单位宝鸡市规划局纪检组致函
,通报调查初步结论
。
宝鸡市规划局纪检组有关负责人6月14日表示
,检察机关初步查明
,此次投标中
,参与评标的5名专家中
,有4人私下接受了一个投标单位的财物
,总额为1.8万元
。“我们依程序将有关函件转发给市招投标办
,要求他们依法依规处理
。”该负责人说
。
彭军伟则表示
,该办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经研究决定
,废掉第二次的评标结果
,认定第一次的评标活动有效
。记者获得的一份书面材料证实了上述说法
。
这意味着
,这一次招投标活动,在违法违规力量的推动下
,完成了两次评标
,得出两个不同的中标结果
。尤其特殊的是
,两次中标结果“交叉否定”
,先是后者否定前者
,最终前者否定后者
。
对此
,王殿学认为
,宝鸡市招投标办恢复第一次中标结果涉嫌违反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可以重新招标
。
“也就是说
,实施条例针对此情形规定了两种处置选项
,一是依序选择其他候选人
,二是重新招投标
;所以
,恢复第一次中标结果于法无据
。另外
,第一次中标结果曾经被否定过
,完全无视之前否定的理由也是行政权力任性的表现
。”王殿学同时强调
,作为招标人的宝鸡文理学院
,有权选择重新招投标
。
长期研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业务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谷辽海支持重新招投标的观点
。他表示
,依照原则
,宝鸡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
责任追究无进展
从接近检察机关的人士处获知
,检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对相关事实展开调查
,并基本查明存在个别投标人向评标专家私下送财物的情形
。但因金额较小
,再加上双方的说法不一
,导致此案一直查处受阻
。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
,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应对个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罚款
、对单位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取消投标资格直到吊销营业执照
。
而对于收受财物的评标专家
,《招标法》规定
,应给予警告
、没收财物
、罚款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
;情节严重的
,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
,彭军伟表示
,追究责任一事仍在考虑中
,目前还没有作出决定
。
谷辽海分析称
,招标事件中
,非常容易出现腐败行为
,而处罚不力
,也是导致招标腐败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
。就本案来说
,出现两次招标结果循环否定
,在全国都是罕见的
。